安徽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筹)财务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物学校和电气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 经费预算管理。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学院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范围。

第四条 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 ,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第五条 财务处按预算编制要求及时编制预算,经学院审议通过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学院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经法定程序审定批复后执行。

第六条 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批准的年度预算对学院财务收支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七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学院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预决算公开按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八条 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严禁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制收费票据。

第十条 经费审批权限。筹建办主任主管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重大事项、大额支出按国家规定程序、方式执行。

经费使用决定权限: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经费支出和借款,由处室系部负责人决定;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经费支出和借款,由分管筹建办副主任决定;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经费支出和借款,由分管筹建办副主任和分管财务筹建办副主任协商决定;5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和借款,由学院筹建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水电费、网络通信及其他有学院制度规定的相对固定的经费支出和借款除外

经费支出报销流程: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经费支出和借款,由处室系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审批核支;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经费支出和借款,由处室系部负责人、分管筹建办副主任、分管财务筹建办副主任、主管会计逐一审批核支;5万元以上的的经费支出和借款,由处室系部负责人、分管筹建办副主任、分管财务筹建办副主任、筹建办主任、主管会计逐一审批核支。

经费支出原则:经费支出与经费来源渠道相对应;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经费支出和借款在财务行为产生校区的会计室履行相关财务手续;需要进行调剂的经费支出由筹建办主任根据账户资金状况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管理。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及财政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开支。财务报销必须取得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收据等合法票据,填制清楚,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填写规范准确,附有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经费申请报告、验收凭证等,经办人及相关审核人员对发票和所附的有关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经费结算管理。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7号)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公务卡由财务处统一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其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职工退休或调离学校,在费用结清后,由本人办理公务卡销户。

第十三条 办公用品费。购买办公用品,由各处室系部每学期第一个月内提交申请,院办公室汇总履行审批程序后财务处通过徽采商城采购,报销时发票后应附明细清单,注明具体名称、数量、单价等。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费。固定资产购置按照省财政厅颁布实施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办公设备由财务处统一采购,按规定程序领用。办公家具由后勤处履行审批程序后,根据规定的配置标准采购。教学设备由教务处负责组织采购。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资产,财务处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对非集中采购的,按经批准的购置经费计划,从徽采商城采购或以公开竞价、议价等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报刊费。报刊杂志征订根据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征订。

第十六条 差旅费。差旅费开支范围、标准,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规定执行。因公出差,事前应填写《出差审批单》,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支出。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律实行公务卡结算。

租赁社会化车辆的,按照《厅机关公务活动社会化车辆租赁审批及费用结算的通知》(皖农财行〔2017〕51号)规定执行,租车费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的配备及运行维护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务用车定点大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2〕470号)等规定执行。车辆加油实行加油卡管理制度。车辆加油、维修、保险,一律在省财政厅定点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赴台。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104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学院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皖办发〔2014〕24号)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06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5〕17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的通知》(财行〔2018〕1096号)等规定执行。公务接待费报销严格实行四单合一制度。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凭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桌餐应附菜单)、票据等及时报销费用。

第二十条 福利费等。按政策规定发放的津贴奖金、劳保、抚恤金等,由院人事负责人审核后按资金供给渠道核发。丧葬费开支标准为2500元,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医药费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一条 职工培训费。在职人员培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相关规定,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实施。未经单位安排的培训费用不予报销。培训费用结算报销时,需附通知文件、培训总结及其他凭证。

第二十二条 邮电、水电费。邮电费由院办公室据实结算报销。水电费由总务处据实结算报销。

第二十三条 职工借款。职工因公借款需在工作事项完成后15日内办理报账、还款手续。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费用”“市内交通费”“教学工作绩效(课时津贴)”“班主任工作绩效(班主任津贴)”“行政工作绩效(考勤津贴)”“培训工作绩效”“招生工作绩效”“技能大赛奖励”“班级、学生会、学生教官及团委有关经费开支”等费用支出,根据学院实施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执行《安徽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筹)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决算管理。及时编制年度决算表,经学院审议通过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开展财务分析,对全年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为加强财务管理和提供预算编制依据打好基础。

第二十 财务监督。财务处每月将经费收支情况向院领导报告、工作例会通报,积极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 学院应依法接受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和审计厅、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生物学校和电气学校的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安徽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筹)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形成的资产、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的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核算、责任到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账外资产、闲置资产、超标准配备资产和国有资产流失贬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核实、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处处内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编报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和年度报告;

(四)负责国有资产采购、验收、入库、保管等;

(五)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

(六)组织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更新和维护;

(七)组织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绩效评价等事项;

(八)负责拟处置国有资产报批、交易方案拟定、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处置收入上缴;

(九)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 建立资产管理员队伍。各部门指定一名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保管、清查、盘点、统计、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资产配置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应当按照规定的配置标准和定额合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和定额的,应当厉行节约,从严配置。按照“先调剂再购置”的原则,能通过单位内部调剂方式配置的,或者通过租赁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八条 学院根据规定的配置标准和定额,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事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版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信息网络及软件等。

无形资产取得包括委托开发和外购两种方式。各部门在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凭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办理资产登记及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等集中采购事项,以省财政预算批复为购置依据。办公家具等非集中采购事项,根据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按程序报批后办理。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按规定程序报批,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资产的,由资产配置部门提出,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各部门应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办理资产登记、账务处理等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形成的资产,由采购部门在采购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提供验收报告,填制资产卡片,办理资产登记及入账手续。基本建设工程形成的资产,由承办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竣工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资产清单,填制资产卡片,办理资产登记及入账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各部门应规范内部资产使用管理,加强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各环节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流程,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六条 建立资产循环使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一)人员内部轮岗、调动、离任、退休时,由所在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由学院调剂使用。

(二)新增人员,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按照“先调剂再购置”的原则,由所在单位内部调剂使用,确需购置的按程序报批办理;

第十七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部门填制《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实行公开招租。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按照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资产,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计算机处置前,内存文件资料的清理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制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按规定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报批手续;

(二)后勤处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和权限落实资产处置具体事项;

(三)对属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情形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核准备案;

(四)出售、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处置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置。

(五)资产处置完毕,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资产处置结果及相关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违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擅自出租出借和处置房产、土地的;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擅自处置电器电子产品、未按审批数移交拟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或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毁的,依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出租、处置、核销等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更新和维护,及时登记资产卡片的基础信息,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国有资产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年底,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盘点,填写资产清查盘点表,与财务部门对账,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资产清查盘点结果,在账实相符的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分析工作,报厅计划财务处。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生物工程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徽电气工程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安徽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筹)采购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安徽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货物、工程和购买服务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申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三)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审核备案;

(四)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系部负责本处室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项目的论证;

(二)依据下达的采购任务,按程序实施采购活动;

(三)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跟踪检查;

(四)负责采购项目的组织验收;

(六)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二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从厅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机构中选择一家委托代理采购,在OA-政府采购系统中填制“委托(受理)登记表”,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采购需求与计划管理

第七条 各处室根据经费保障、资产配置和技术、服务等采购标准及同类项目历史成交情况,提出年度采购项目,按项目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详细、完整、科学、准确,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应与采购项目相适应。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意见与采购项目需求表须报学院(筹)采购工作小组会议研究。

第八条 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于每年规定时间前完成计划申报、委托代理。年度预算执行中增加的采购项目,采购任务下达后15日内完成计划申报、委托代理。

第九条 对于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属于集中采购的服务类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通过预采购方式申报采购计划。年度预算批复后,等额切换采购指标。

经常性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文件事先对续签合同作出约定的,服务期满后,采购单位组织对服务承接主体履约情况验收合格,按程序报批后,可与原服务承接主体续签合同,合同内容不得改变,履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内容、性质和特点,依法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实施前,提出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及理由,按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提供专家组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具体采购程序为:

(一)采购计划申报与委托。集中采购项目,依据省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直接申报采购计划;分散采购项目,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委托代理采购业务流程在OA-政府采购系统中选择一家代理机构,并填制委托受理登记表,按程序报批后进行委托。

(二)招标文件编制与公告。采购相关处室应提供采购需求表,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OA-政府采购系统中按程序报批后,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网等相关网站公告。

(三)采购项目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评审,并安排监督员全程实施监督。

(四)中标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抄送采购单位,同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网等相关网站公告。

(五)合同签订及公告。采购相关处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在OA-政府采购系统中按程序报批,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送厅计划财务处备案。

(六)采购项目验收。采购合同履约完成后,由中标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采购相关处室在收到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并在OA-政府采购系统中按程序报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应由相关行业的技术专家验收。

第十三条 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对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须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网等相关网站发布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学院(筹)从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对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事先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或者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应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以及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中心须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评标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能否满足招标实质性响应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进口产品采购,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执行。采购进口产品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组织专家论证,报省财政厅批准。

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人员。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进口产品支付款项,需提供省财政厅审核同意文件、采购合同和产品报关单等材料,以确保所采购的产品规格、数量金额等与审批或采购文件规定一致。

第五章 定点采购与网上商城采购

第十九条 定点采购项目包括印刷、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程审计(装修、修缮工程)、办公设备维修维护、出国境(赴台)、空调维修等,供应商从省农业农村厅公开招标的相关项目的定点服务供应商中确定。

第二十条 定点采购项目须编制“定点采购项目需求表(报价函)”,向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定点库中所有供应商发出书面报价函。定点服务供应商密封报价后,会同厅计划财务处、厅机关纪委按照有效最低价或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定点采购项目完成后,通过厅OA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系统中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反馈。

第二十二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非定点采购商品,由各处室提出需求报财务处汇总上报学院(筹)领导,获批后从省直徽采商城采购。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与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若需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采购项目资金结余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采购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合同一旦签订,采购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对中标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及时向采购监管部门反映,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发现有质量和服务问题,可视情节轻重申请采取扣除履约保证金、依次递补供应商、重新招标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款项。集中采购项目报账须提供采购合同、发票及验收报告等。分散采购项目报账须提供招标公告(截图)、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及验收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成采购任务、合同签订及资金支付。

第七章 档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及时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PDF格式)方式保存。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项目需求表、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及专家论证意见、项目委托(受理)登记表、招标公告(截图)及签批表、补充或更正公告、投标文件正本及书面承诺函、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公告(截图)及签批表、中标通知书、合同正本及补充协议、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记录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采购相关处室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采购文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30日内自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采购相关处室要加强对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落实责任,限时办结,加快采购项目执行进度。采购项目执行进度可在厅OA-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系统中实时查询。

第三十条 学院(筹)财务处每年12月31日 前应将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报厅计划财务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生物学校和电气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安徽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筹)财务管理办法.docx

安徽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筹)采购管理办法.docx

安徽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筹)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Copyright © 2005-2023 All Right Reserved 安徽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筹) 版权所有 | 皖ICP备07007161号-1| ahdq2@163.com